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