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做好保障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的综合治理,消除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的管理,对铁路沿线环境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问题立即上报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