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