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