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