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旅客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