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道路、河道、水利、油气、航道、通信、电力等建设工程与铁路建设工程相邻交汇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就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后方可施工。未经协商擅自施工造成损坏的,后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