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在道路与铁路并行路段,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道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铁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按照规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