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铁路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公安机关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受理报警求助协作机制,将报警求助纳入地方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受理范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