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垛田资源数据库,定期组织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开展垛田资源调查和保护状况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垛田资源调查和保护状况评估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