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