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收到使用单位书面检验申请后,应当在住宅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不能出具检验报告的,应当对检验报告发出前该电梯能否继续使用提出书面意见。电梯检验机构对住宅电梯提出不能继续使用的,在电梯检验机构改变检验结论前,电梯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