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第二十四条有效乘客应当安全使用住宅电梯,禁止下列行为:(一)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阻挡其正常关闭;(二)拆除、损毁电梯零部件和各类标志;(三)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四)超过电梯额定载荷使用电梯;(五)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六)其他影响住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