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毁电梯零部件、通话装置、报警装置;

(二)将属于住宅电梯维护保养范围的项目冒充住宅电梯维修、改造项目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擅自停用住宅电梯。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