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第二十二条有效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损毁电梯零部件、通话装置、报警装置;(二)将属于住宅电梯维护保养范围的项目冒充住宅电梯维修、改造项目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擅自停用住宅电梯。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