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安全技术档案以数据形式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

(二)未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三)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迅速组织救援的;

(四)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未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