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的;

(二)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