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的;(二)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