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