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并及时向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数据;
(三)保障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四)履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不得以保修代替日常维护保养;
(五)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六)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零部件制造单位生产的零部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