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以及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非法人组织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