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以及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非法人组织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