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接收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基层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将住宅小区的部分配套养老服务用房提供给中央厨房、社区食堂等经营主体使用,免收租金。中央厨房、社区食堂等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约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低价的就餐、送餐、助餐服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