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工作。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送备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