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信息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