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