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支付热费截止日期前支付热费。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支付热费总额的15%。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