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
(五)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