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