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