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的,应当先征得承包方同意,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所占耕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单位应当给承包方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