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下设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