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节约用水工程建设,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对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