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