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