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或者采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耗水设备、材料、产品或者工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