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副产品市场第三十二条有效农副产品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