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和经营第十四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市场经营者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