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容貌标准,并保持外形完好。其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临街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及时清洗、粉刷、修复,避免污垢、剥落、破损等。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