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容貌标准,并保持外形完好。其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临街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及时清洗、粉刷、修复,避免污垢、剥落、破损等。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