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游览接待容量和安全保障需要,实行控制游客数量等管理措施,并在举办活动十日前分别在媒体、景区入口处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