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安全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规定,结合特色街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设、改造小餐饮集中场所和街区,有关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小餐饮进入集中场所和街区经营,组织、引导经营者加强秦淮风味小吃品牌建设,引导经营者改善经营条件,执行小吃相关标准,挖掘小吃文化内涵,培育特色小吃品牌,提升小吃行业整体质量。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申请注册"秦淮小吃"集体商标,保护和规范秦淮风味小吃产业发展。

特色街区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并遵守油烟排放、污水排放和垃圾分类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