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风景名胜区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网设施,采取河道清淤、河面排口整治、生态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域水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