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的资金、单位和个人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保护和管理事项:

(一)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

(二)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修缮;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工作,开办展示场所、传习所、工作坊、大师工作室等;

(四)开展传统曲艺、民间手工艺、民俗文化等研究、表演和展示活动;

(五)依托风景名胜资源创作文学、影视、音乐、戏曲等文化艺术作品;

(六)开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国学馆、科普馆等文化展馆;

(七)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