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夜景照明、旅游交通、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保护风景名胜区总体风貌和景观特色。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