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接受审计移送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