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决定时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在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