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其他资源环境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