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金、资金的征收、支出、安排和拨付情况;(二)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绩效情况;(三)基金、资金的管理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