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十五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