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截留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给承包户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在征地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罢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