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违法征地、占地,擅自扩大征地、占地范围,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

承包户取得补偿后,承包合同终止。登记机构注销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