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时承包户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征收、征用农户承包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